2006年11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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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年前的老案卷说话
检察官帮申诉人追回错扣款项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潘标标 陈礼仪

  本报讯  当余某从法院领回9500元钱时,他备感意外。近日,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翻出12年前的案卷,帮余某发现了这笔十几年前就该依法退还,却因种种原因没有退还的款项。
  余某原是温州港货运船舶代理处的主任,1994年5月因涉嫌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,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。次年5月,被法院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20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。
  2005年2月,余某被假释。同年11月,他以“本案认定事实部分错误、量刑过重”为由,向瓯海区检察院提出申诉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,于今年上半年立案复查。
  就申诉人余某提出的部分犯罪数额认定金额失实,并存在重复计算等申诉理由,该院控申部门的检察官调出12年前的案件卷宗材料12卷,认真查阅了当时询问证人笔录、调查笔录30余份,仔细核对了借条、票据、银行存款记录单等单据150余张,并对审计师事务所当时就此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全面的核对。在此基础上,检察官还找到原先的办案人员,详细了解当时对该案的犯罪事实认定、数额计算等问题。最终查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,依法决定不予抗诉。
  然而,在处理该申诉案中,检察人员没有仅仅局限于对申诉理由进行审查,而是对全部案卷进行了梳理、排查和分析,认真查阅每份证据,仔细核对每个数字,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重新核实计算。
  在复查过程中,检察官发现,原起诉书指控余某受贿总额为65300元,而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受贿总额为55800元,相差9500元。经查,检察机关在原案起诉书中认定该9500元系余某受贿所得,并将该款项作为赃款一并移送至法院。而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该款项双方债权关系明确,不予以受贿论处。但判决生效后,法院并未按规定将该款项及时退回检察机关或余某本人。
  于是,检察官在答复申诉人余某对本案审查结果的同时,还告知其可以从法院领回该笔退款,并主动联系了法院的经办人员,帮他讨回了这笔“意外”之财。